房子寬敞,經濟寬裕,一家人同住一起,本可以享受天倫之樂。然而,大豐的周某夫婦卻將而立之年的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兒子媳婦搬離自己的房屋。一家人對簿公堂,令人唏噓。

 

周某夫婦向法院訴稱,兒子和兒媳于2011年年初登記結婚,婚后公媳、婆媳關系不和睦,無法相處。20122月份,兒媳因宮外孕手術治療后出院,在出院回家的途中又和周某夫婦發生爭執,兒媳便召集娘家人毆打周某夫婦,強行砸開他們的住宅進入居住。后經派出所出警才平息事態,兒媳江某及其娘家人的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周某夫婦的身心。而兒子、兒媳仍然居住在自己辛苦構筑的房屋中,并拒絕讓周某夫婦回家。周某認為,兒子、媳婦所居住的房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兒子、兒媳無權侵占,遂要求法院判令兒子夫婦搬離自己的房子。

 

兒媳江某則稱,公婆所述不是事實,公婆之所以不讓我進房居住是因為現在患病,以后再也不能懷孕的緣故。房子雖然是他們老兩口的,但自己結婚時就居住在該房屋中,現在也不會搬走。一邊是自己的父母,一邊是自己的結發妻子,夾在中間的兒子,痛苦萬分,在法庭上號啕大哭,表示將馬上搬走,自己租房另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侵占。雙方訴爭涉及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周某夫婦,周某夫婦對房屋享有占有、處分的權利,可以決定房屋是否給他人居住、使用。兒子兒媳結婚時便居住于該房屋不應成為他們長期居住的理由。兒子兒媳均是成年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收入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以應該搬離周某夫婦的房屋。法院還考慮到兒媳江某尚處于手術后恢復期,且另住的房屋沒有找好,給予了1個月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