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反映當前破產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袁芳 發布時間:2009-11-30 瀏覽次數:1573
寶應法院在調研中發現,目前該院在適用2007年頒布的新企業破產法審理破產案件時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其中有些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案件審理的瓶頸。該院就產生問題的原因進行了認真分析,提出了破解對策與措施。
一、目前破產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現階段破產案件審理亟待破解的難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依據欠缺,存在一定法律盲點。隨著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和《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去的一些規定和司法解釋因與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再適用。為確保新舊破產法的順利銜接,最高法院2007年和2008年先后頒布了三個針對破產案件具體問題的規定,但是全面系統的破產法司法解釋尚未出臺,致使目前破產案件立案受理審查方式、管轄異議處理、有爭議破產債權確認等問題,因法律規定缺失或過于概括原則,可操作性差,使法官處理起來頗感棘手。
2、新破產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規定的較大調整,司法標準難以把握,破產案件審理難度加大。目前新破產法系統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對有關新制度和調整內容的法律適用問題,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存在不同認識和理解,有些問題的爭議還比較大。在實務操作上,有些破產案件由于認識上的差異和經驗的缺乏,導致司法標準不好把握,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統一。例如新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提出破產清算或破產重整申請的受理標準,各級各地法院之間的處理結果差異較大,司法標準的不統一增加了法院辦案難度。
3、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難以把握,維穩壓力進一步加大。審理破產案件所涉及的財產權利,既包括抵押權等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又包括職工勞動債權等與人身密不可分的個人權利,同時還涉及稅收、土地等國家利益。因此,每一件破產案件都包含著錯綜復雜的利益沖突。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危機背景下,破產案件日益增多,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任務十分繁重,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難度很大。
4、“假破產,真逃債”現象增加,甄別難度加大。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不少企業陷于經營困境或破產邊緣,有些企業主為了逃避巨額債務,抓住《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申請破產審查較松,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審查較嚴的立法特點,利用破產還債程序這一合法形式,掩蓋惡意逃廢債務的非法目的,將由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以某債權人名義提出,或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濫用申請重整的權利,這給法院在如何掌握破產案件的立案受理標準及破產重整標準問題上增加了工作難度。
二、破解的對策措施建議
1、盡快出臺破產法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統一適用法律標準。對于新破產法規定不明確的問題,最高法院應進一步加大調研力度,盡快出臺新破產法的系統司法解釋,統一適用的法律標準。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建議針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可授權省高院盡快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2、加強上級法院之間的指導監督和同級法院之間的交流。上級法院應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與監督,通過二審程序以及組織業務研討會、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統一認識、統一標準;下級法院也應當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主動逐級向上級法院請示,請求指導與幫助;同級法院之間也可就某些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橫向溝通。
3、加強能動司法,實現“兩個效果”有機統一。雖然破產程序是一種使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的企業退出制度,一般并不涉及職工安置等社會問題的處理,但在實際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中,決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法律,必須考慮到對債務人職工利益的處理是否存在不穩定因素,是否能夠實現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對接;是否存在“假破產、真逃債”的可能性;債務人是否有重整再生的可能性;各方權利主體利益是否能夠達到有效平衡等。為此,審理破產案件時必須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強化司法的能動性,多適用和解、重整等和諧方式,妥善、慎重處理破產案件,力爭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