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兩車相撞,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一方當事人陳梁在取得了另一方當事人徐源的預付款后卻遲遲不到法院進行訴訟,徐源支付了預付款后遲遲無法理賠,無奈之下徐源訴至法院,卻有驚無險地引出了另一場訴訟。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巧做工作,成功地化解了雙方的矛盾,使陳梁獲得了應得的賠償款,徐源的墊付款也得到了處理。

200751918時許,陳梁駕駛二輪摩托車在無錫市運河東路由北往南行駛至華清大橋匝道口左轉彎時遇徐源駕駛轎車由南往北行駛,結果兩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陳梁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陳梁與徐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后,徐源為陳梁墊付了醫療費697及現金8 00020095月,徐源訴至法院,要求陳梁返還墊付的預付款,并賠償停車費、營運損失、交通費、車損等共計6 856。審理中,陳梁提出自己一直在治療,存在各項損失,要求徐源賠償。法官耐心地解釋了雙方的法律關系,釋明只有在明確了陳梁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之后才可明確計算徐源該返還多少預付款。承辦人多次做工作,在向雙方講明利害關系并告知相關的法律規定時,陳梁猛然發現訴訟時效即將到期,如不及時起訴,其權利就有可能得不到保護。之后,陳梁立即至法院向徐源、保險公司等提起了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損費、評估費、停車費等共計40 066。在原、被告雙方的配合下,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通了原、被告雙方的思想工作,兩個案件均以調解結案,使該起事故的賠償得以理清。

那么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到底是怎樣規定的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類案件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傷者治療終結之后一年內。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立法目的不是為了懲罰不及時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也不是為了保護侵害權利人的違法行為,而是為了促進權利人及時主張和行使其權利,穩定財產關系,從而使民事流轉得以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因此,提醒每個發生交通事故的傷者方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