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憂郁癥無據 離婚索要生活費被駁回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11-27 瀏覽次數:880
本網鹽城訊:妻子與丈夫感情不和,妻子訴訟離婚,妻子自稱患有憂郁癥,要求丈夫給付每月生活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彭某與丈夫陳某于2003年相識戀愛,2004年7月23日登記結婚,2005年2月26日生一男孩。因雙方性格差異產生矛盾, 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自認為因此患了抑郁癥,不能再受精神折磨,于2009年9月訴訟離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其生活費用每月500元。
審理過程中,丈夫同意離婚,但堅持小孩隨其生活, 并由妻子支付小孩撫育費每月300元,不同意給付原告扶養費。原告認為自己患病經常服藥,又沒有工作,沒有能力給付小孩撫育費, 最多給付100元。
在法院調解中,雙方因對小孩撫養費標準、原告扶養費等問題意見不一,致雙方未達成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對原、被告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婚生男孩應由被告撫養為宜, 小孩撫育費標準應考慮實際消費水平和負擔能刀,按父母共同承擔原則負擔。原告要求被告盡扶養義務,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卻需扶養,故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婚姻離異,婚生男孩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貼補小孩撫育費150元,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養費的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