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期間與他人締結的婚姻應如何認定?
作者:付陳友 發布時間:2012-03-21 瀏覽次數:893
王某因瑣事與妻子張某爭吵,離家出走后五年音信全無,張某遂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了王某死亡。死亡宣告后的第三年,王某回家要求與張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據查,王某離家出走后在外一直打工,對死亡宣告并不知情,就在死亡宣告后一年,王某利用偽造證件與在一塊打工的李某登記結婚。李某對王某以前的婚姻情況并不知情。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后,王某偷偷回家要求與張某離婚并分割財產。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締結的婚姻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通則》二十三條規定,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據《民通意見》第36、37、38條的規定,宣告死亡制度在一般情況下將產生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婚姻關系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發生繼承等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以此穩定失蹤人的民事關系,重點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民通意見》第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依照此規定,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在死亡宣告之日就已經終結,王某與李某的結婚登記也是合法有效的。
筆者認為,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的婚姻應當是無效的,且王某構成重婚罪。
一、認定王某與李某婚姻無效的原因
宣告死亡制度本身主要是為了盡快調諧、穩定因某失蹤人長期失蹤而處于不穩定狀態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權益,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而被宣告死亡人惡意再婚的行為是利用了宣告死亡制度來實現其不法行為的結果,這構成了一種民事領域的法律規避,當然損害了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和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人身、財產權益,是根本違背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意圖和民法所追求的法益,以及民法最根本的公序良俗原則的。就本案而言,王某惡意再婚的行為明顯違背了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則。因而,筆者認為,王某與李某的婚姻應當是無效的。
二、認定王某構成重婚罪的原因
宣告死亡的結果為法定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對應,并且一般認為在私法領域其效力與自然死亡相同。主要引起被宣告死亡人在民事領域相關事務的變更。這是因為一個人如果長期失蹤,其財產、婚姻、繼承等法律關系都處于不確定和不穩定的狀態,這樣勢必影響個人、集體甚至國家利益。我國《民法通則》設計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宣告死亡是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其僅在民法領域中具有意義,而不能將其作任意擴大的解釋或者推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是推定死亡,而并非事實性結果。其被宣告死亡后實施的相關行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關系,并不因為被宣告死亡而有所改變。正因為如此,各國學界通說普遍認為宣告死亡是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對于刑法及其他公法關系不生影響。既然民法領域的宣告死亡制度不產生公法上的效力。那么本案中王某是否構成重婚罪就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重婚罪的犯罪構成包括:
(1)主體
重婚罪的主體特定,包括兩類主體,一類是已經有配偶的人;另一類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在被宣告死亡人惡意再婚的情形下,由于宣告死亡的效力僅止于民事領域,而不擴及到刑事公法領域。因而不能因行為人被宣告死亡就當然認為前一婚姻關系歸于消滅。應該依照被宣告死亡人現實存活狀態,來判斷前一婚姻關系的合法有效性。本案中,在刑事法領域王某應當屬于已經有配偶的人。
(2)客體
重婚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具有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的雙重性,一方面重婚行為直接侵犯了我國法律保護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形成的婚姻關系,另一方面重婚行為侵害了配偶的身份利益。
(3)主觀方面
重婚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本案中王某明知道自己已經存在一個有效婚姻的情況下,偽造證件與李某登記結婚,足以說明其主觀上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4)客觀方面
重婚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第一種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另一種表現形式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屬于第一種表現形式,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中王某構成重婚罪。
公法上行為的構成是與私法上行為的構成是不同的。在刑事領域中,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確定其行為是否符合某罪的犯罪構成。而宣告死亡是民事領域的一種推定、擬制性死亡。其結果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當然依據。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上應當按照被宣告死亡人的事實狀態判斷其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被宣告死亡人惡意再婚的場合下,由于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適用的范圍限定,其效力并不能當然擴張到刑事領域,影響刑事法律關系。其前婚在刑事領域的婚姻法律效力,并不當然歸于消滅。其婚姻關系狀態,應當與行為人仍然存活的現實情況相一致。因而在被宣告死亡人宣告死亡后,其惡意締結后婚的行為,并不因宣告死亡本身而受到影響,依然成立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