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1124,江蘇省宿遷中院當庭判決:被告人瞿某明知被害人馮某有精神分裂癥病史,仍因家庭瑣事持磚頭砸其頭部,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現以該罪名判處瞿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147140元。

瞿某曾因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19997月刑滿釋放。然而瞿某“出來”后脾氣依然暴戾,經常因雞毛蒜皮類小事與患有精神分裂癥(病情時輕時重)的妻子馮某吵打。今年57日晚8時許,瞿某再次因菜不合胃口為由抱怨馮某,馮某很生氣,雙方發生爭執。瞿某見馮某生氣的樣子很可怕,以為其精神病發作,趕緊離開。后馮某在后追趕,并順手撿起一塊磚頭扔向瞿某。雖然磚頭并沒有砸到瞿某,但瞿某仍很惱火,認為馮某以下犯上,以后還不知會弄出什么事來,決定煞煞她的“威風”。于是瞿某將馮某按倒在路北側麥地邊,撿起地上一塊空心磚向馮某的頭部砸去,在明知磚頭猛砸會致人死命的情況下,仍狠命連砸數下,致馮某氣息全無。

后此情景被鄰人發現,打急救電話將馮某送往醫院搶救,馮某已經死亡。馮某娘家人亦趕到醫院。瞿某為掩蓋罪過,謊稱馮某系病情發作失足跌倒,頭部墊到磚頭上失血死亡。然欲蓋彌彰,馮某娘家人本就懷疑死者死因可疑,又見瞿某敘述時神態慌張,遂撥打110報警。

經法醫尸檢,馮某系被他人持鈍器多次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檢察機關以瞿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宿遷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瞿某對于夫妻間矛盾的發生和處置,未能通過合法途徑加以解決,相反竟持磚塊,不計后果,打擊被害人頭部,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瞿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定性不當,予以糾正。瞿某曾因搶劫被處以刑罰,現再次犯罪,主觀惡性大,且手段殘忍,其罪行屬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瞿某亦屬間接故意殺人,對瞿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對瞿某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