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肇事撞上公交站臺

一日凌晨,一輛小轎車行至胥江路一個公交站臺時,突然偏離了車道,與公交車站臺候車亭相撞,同時與停靠在路邊的另一輛車發生碰擦。路邊群眾發現后立刻報警,當交警趕到事發現場時,發現事故車內酒味很濃,現場只有坐在后排的三位乘客,都已受傷,其中一名是肇事車車主小朱,可是司機卻不知去向,交警讓小朱聯系肇事司機,小朱卻稱聯系不上……

直至三天以后,一位自稱就是肇事司機的小姚來到了處理這起事故的交巡警大隊,說自己就是肇事司機,當時離開現場是因為沒有隨身攜帶駕駛證,非常驚慌,怕無證駕駛被拘留,所以決定返回住處取駕駛證,當他再次趕到事發現場時,交警已經處理完畢,沒有人在了,小姚還描述了那天晚上的事發經過:那天晚上,小姚和小朱等幾位朋友在酒吧聚會,結束時已是凌晨,他們一行五人只有小朱有車,而只有小姚沒有喝酒,于是大家決定由小姚駕駛小朱的車挨個把大家送回家,在行駛至胥江路時有一人已下車,其余四人在發生事故時都在場。由于小姚事發后離開現場,交警無法核實案發時肇事車司機是否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等影響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故認定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機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該路段時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操作不當,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車主、保險公司各執一詞

事故發生后,車主小朱向保險公司報警,要求理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認為小朱的情況符合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項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其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因此拒絕理賠。

車主小朱稱在購買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只交付了保單,沒有送達保險條款,認為保險條款不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且保險公司沒有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小姚三天后主動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其行為不屬于遺棄機動車,保險公司則認為,其在交付保單的同時,已經同時送達保險條款,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小朱對保險公司作出的拒賠決定不服,向滄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及公交站臺的損失近30萬元。

法庭相見  保險公司終勝訴

近日,滄浪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案件。法院認為在保險單上的明示告知欄中注明“詳細閱讀本保險單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部分”,從該明示告知欄的內容看,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小朱在接受保險單應視為接受保險單所附的保險條款,其依據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主張保險理賠,必然受保險合同條款的約束。

另外,關于保險公司免責的問題,法院認為保險車輛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并沒有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現場,救助傷者,減少損失,卻是以違反交通法規的規定及社會公德約束的方式,離開事故現場。當民警要求車主小朱通知駕駛人小姚到醫院接受詢問時,小朱稱無法聯系而予規避,導致警方對交通事故發生時,小姚是否為真實的肇事駕駛人、駕駛人是否飲酒、是否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影響安全駕駛的等事實無法查清。同時,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的,系法律禁止性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引用,具有廣泛性和強制性,且對于投保人來說不會產生歧義。鑒于這種情形,如果保險公司作出賠償,必將對我們社會的公序良俗帶來負面影響,違背社會的價值取向。因此滄浪法院駁回車主小朱的訴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