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接孩子刷卡買車 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2-03-21 瀏覽次數:559
隨著社會發展,信用卡由于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方式,其普及程度越來越高,但是如果在持卡消費的過程中惡意透支,將構成犯罪。3月20日上午,銅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徐州女子劉珍信用卡詐騙一案,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10年3月,劉珍在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額度為10萬元的信用卡。同年4月,為了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學,劉珍用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購買了一輛小型轎車,并在發卡銀行辦理了24期(月)分期付款的業務,透支金額為83000元,其中6萬余元用于購車,其余款項用于個體經營。半年多后,發卡銀行發現劉珍在陸續還款36000余元后,其還款記錄變得不再正常,每月還款金額遠低于約定數額,而到了2011年5月以后,劉珍的賬戶索性再沒有還款。
于是發卡銀行按照劉珍的登記資料,多次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催繳欠款,而劉珍的電話卻始終處于關機狀態,短信郵件等均無回復,當銀行工作人員找到劉珍登記的住址時發現,房子早已人去樓空,周圍的鄰居稱劉珍已經搬家多時,于是在2011年9月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得知自己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劉珍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全部還清所欠銀行本息及滯納金等合計人民幣67057元。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珍以非法占有為故意,超過規定期限透支,數額較大,并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劉珍自動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她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案理:“拖”出來的罪與罰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劉珍有著穩定的工作,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其丈夫還承包經營了18畝的大棚種植農產品,應該說她是有按約還款能力的。但是在2011年初的時候,由于需要預付大棚租金以及購房等原因,劉珍家庭的資金周轉出現了暫時的困難,此時她沒有采取積極的方式應對短暫的危機,而是念起了“拖”字訣。面對銀行的一再催收,劉珍總抱著“拖一段時間再說”的想法,以改變聯系方式、住址的方法逃避銀行催收。直到得知銀行報案后,她仍存僥幸心理,認為自己只是“欠錢不還”公安機關并不會對其立案偵查。
在宣判后,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了透支信用卡罪與非罪的界限:“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的一種典型形式,相關司法解釋也對“惡意透支”做了進一步的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而劉珍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行為正是相關法律規定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形之一。
同時,法律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劉珍犯罪并受到刑罰完全是因為自己“拖”出來,而“拖”的背后則是她對法律知識的匱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