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房屋的租金也在不斷上漲,于是引發了不少房屋租賃糾紛。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件,被告人因不滿租金成倍增長而不愿續約,并非法強行占有出租房,法院最終判令被告搬離房屋。

200711,祝塘鎮的黃女士與房管局簽訂了一份房地產租賃協議,約定由黃女士向房管局租賃其直管所有的29平米門面公房,租賃期限自2007312009228止,租金為每月180元。黃女士用門面房開了一家小店,做起了小買賣,門面雖然,生意卻很興隆。兩年來,江陰的房地產市場發展迅猛,帶動了鄉鎮的房價不斷上升,因此合同到期后,房管局提出了每月400元的新租金標準,但黃女士不能接受成倍上漲的租金,雙方產生爭議。因黃女士拒絕續約繳納房租,也不肯退還房屋,于是,房管局一紙訴狀將黃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管局與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到期后,女士若欲續租涉案門面房,應與房管局進行協商。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女士理應于2009228租賃合同到期后將房屋退還給房管局,并自行搬離。現女士在未能與房管局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占有涉案房屋,屬非法占有,對房管局構成了侵權,理應搬離涉案房屋,并按每月180元的標準賠償房管局自200931日起至搬離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女士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搬離該房屋,并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