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4日,海門法院對一起詐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被告人郁某,男,19652月出生于江蘇省海門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

 

經審理查明,20107月,被告人郁某通過婚介所認識邱某后,謊稱自己在南通市、海門市三星鎮均有企業,并且擁有汽車、住房,以談戀愛為由與邱交往,騙取了邱的信任。同年11月間,被告人郁某在負債較多且無力償還情況下,以購買門面房、公司購買鋼材等名義,3次分別騙取邱某人民幣19萬元、15000元、10萬元,共計人民幣305000,用于償還他人債務。

 

海門法院認為,被告人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未退贓,在庭審中對部分指控事實予以否認,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