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91118,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萬余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曾萬余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十五萬元。

今年56歲的曾萬余,大學文化,199511月任市水利局副局長,長期分管水資源管理、采砂管理、水政監察與水行政執法、水利法制建設、規費征收管理等工作,并全面負責水利局綜合樓的建設工程。

2001年至20096月,被告人曾萬余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基建工程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37.9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萬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后,被告人曾萬余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且涉案贓款已全部被追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