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討債 十七年債務仍有效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2-03-21 瀏覽次數:504
17前年的借款,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一直未能要得借款。去年春節,借款人終于回家過年,但竟以借款已在12年前償還為由,拒絕還款。出借人無奈之下訴至通州法院,3月19日,通州法院一審判決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償還借款14000元及利息6800元。
1995年前后,被告曹某數次向原告姚某過借款。2001年1月30日,經被告確認,共借原告15000元。被告出具借條1份,約定2001年年底還10000元,2002年還5000元,同時約定利息按照月息千分之五計算。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能按時還款,僅于2003年1月12日還款1000元。2003年后,被告長年外出不歸。2011年春節,被告回家過年,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原告提供了證人及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每年向被告主張債權的事實。被告則認為原告所訴不實,其向原告總共借款4000元,在12年前已經還了。但未能提供證據推翻原告的證據。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條系原件,具有真實性,能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證人與村委會的證明能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借款的事實。被告雖認為其已償還借款,但未有證據提供,其抗辯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點評: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給予保護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對借條的訴訟時效,根據借條是否約定還款期限,確定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對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計算,并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借款期限屆滿的兩年內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訴訟時效順延兩年。如此在內持續主張債權,則訴訟時效可以持續順延,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對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拒絕履行時起計算,并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如債權人始終未主張權利,則不得超過20年。也即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且出借人未主張過權利,則在20年內始終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