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貴州籍人。1998年與某村的被告劉某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3月離婚。離婚后,姜某仍在該村生活。因被告劉某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承包的土地全部據為己有,姜某無地耕種,請求劉某返還遭拒,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其享有的土地。

 

審理中被告劉某稱原告是外鄉人,兩人已經離婚,其沒有權利獲得本村承包地。承辦法官帶案下訪,通過田間地頭多次給被告劉某做思想工作,向其明法析理,告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婦女在離婚后不離開原來村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同時從人情角度做工作,曾經夫妻一場,盡量平和解決問題。最后在法官不懈努力下,劉某表示愿意把姜某應享有的承包地歸還給原告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