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一起由租賃合同導致財產損害的案件。

2006915,原告王某和被告虞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王某將車牌號為蘇FJW719小轎車一輛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自20069152006925,虞某每日支付租金人民幣150元。被告在取得出租車輛的使用權后,未按約定交付租賃物并支付租金,且擅自將租用的車輛出售給他人,王某在數月后得知,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的干涉下,虞某從出租車輛購買人處贖回車輛,該車輛已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原、被告就車輛的損失及租金的支付協商后,被告虞某出具一份內容為:“暫欠王某現金23000元整,于2007822先還10000元整,余款于2007922結清?!钡那窏l交王某收執。后,被告未按約定償還該款,原告數次追要,被告以無款為由拖延給付。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訂立的汽車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虞某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并擅自將租賃物出售給他人,且造成租賃物損壞,其行為顯然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在雙方就租金支付及租賃物損失賠償協商一致后,被告未按約定給付租金及租賃物賠償款,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應承擔給付原告王某租金及租賃物賠償款人民幣23000元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