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房屋留“陷阱” 致人損害要賠償
作者:李建波 發布時間:2012-03-21 瀏覽次數:482
梁先生在吳江市黎里古鎮購買了一套復式樓房,一樓是店面房,二樓為居住的套房。該房屋除了與其它樓層公用樓梯外,還有一個內部專用樓梯。但為了擴大一樓的使用面積,梁先生將專用樓梯撤掉,將一樓的店面房出租給一家物流公司,二樓的樓梯處改裝成兩個小儲藏室,但沒有把樓板封死,留下了安全隱患。
2011年5月,梁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將二樓套房出租給了張老板。第二天,張老板找到收廢品的陳老漢,讓陳老漢到家中清理廢品。在陳老漢到其中一個小儲藏室清理廢品時,踩塌了一樓頂層的吊頂,從二樓摔到了一樓,當場昏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陳老漢住院期間,梁先生墊付18000元,張老板墊付24000元,后二人不再出面。出院后,陳老漢經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
為了維護自己應得的權益,陳老漢一張訴狀將梁先生、張老板告上法庭。案件審理中,梁先生辯稱,自己并沒有將該兩個小儲藏室租賃給張老板,儲藏室室內還有自己的一些破舊物品,陳老漢未經過自己同意進去拿東西,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張老板辯稱,梁先生將房子出租給自己時,協議上雖然沒有注明租賃房屋包含儲藏室,但儲藏室與其他房子是一個整體,應該包含在內,否則協議上應當特別注明。另外,陳老漢到房間收拾廢品時,自己并沒有讓陳老漢走進該儲藏室內,對陳老漢的摔傷自己沒有責任,也不愿意賠償。
法官經實地勘察,發現梁先生將專用樓梯撤掉后,租用一樓的物流公司將一樓屋頂用石膏板吊頂予以裝修,而梁先生僅在吊頂所用的鋼結構上簡單鋪設了兩層硬紙板,然后在硬紙板上放了一些破舊物品,存在安全隱患。
開庭時,三方言辭激烈,情緒激動。法官在調解過程中發現,梁先生與張老板并不是不愿承擔責任,只是想盡可能少承擔責任,陳老漢也承認自己存在過失。對此,法官在分析案情的基礎上,厘清了各方的責任,有針對性地做好調解工作。最終,陳老漢、梁先生、張老板三人在法官的協調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