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共同債務豈能借離婚來逃避?
作者:殷仁奎 丁旦 發布時間:2009-11-11 瀏覽次數:880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一審判決蔡某在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與其妻李某共同連帶清償黃某人民幣2萬元。
被告蔡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08年5月,蔡某與其妻李某一起到原告黃某家中借款2萬元用于做水果批發生意,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婚姻有續期間所欠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債務離婚時雖約定由蔡某償還,但此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黃某,離婚時未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兩被告對黃某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