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年同居未滿月 法院依法依情下判決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11-10 瀏覽次數:837
本網鹽城訊:雙方數月,便閃電式登記結婚,在雙方共同生活未滿一個月,妻子便在新婚的期間離家,事后也未回家,在離家一年多后,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與丈夫于2006年年底相識,在雙方認識后不久,雙方便決定結婚,并于2007年3月1日閃電式登記結婚,但沒有意料的,雙方在一起生活未滿一個月時間,雙方產生矛盾,雙方分居至今。由于雙方長期分居故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共有財產,無債權債務。 庭審中,丈夫同意離婚。
在法院調解過程中,原、被告因對返還禮金數額意見不一,致雙方未達成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關于禮金返還,被告認可返還4000元,原告也亦同意,但被告堅持分兩年結清,原告不認可,就此本院應予調整。遂作出婚姻離異;妻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一次性向丈夫返還禮金4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