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968,債務人張某向原告楊某借得現金人民幣50000元用于工程建設,約定于200983前還款,若逾期還款以借款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給原告違約金。被告劉某為該借款作保證。保證合同中對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未有約定。債權到期后債務人分文未還,也未支付給原告逾期還款違約金,被告劉某未履行保證人應當清償債務的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楊某與債務人張某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歸還原告的借款,至今分文未還顯屬違約,應承擔不予還款的違約責任。原、被告間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當債務人不能還款時,保證人應當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對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保證的范圍和保證的期限未有約定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遂判決被告承擔借款償還責任,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