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離婚案件已經成為基層法院最常見的民事糾紛,筆者從日常的審判實踐中發現目前離婚案件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試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子女撫養新問題日益突出

 

在離婚糾紛中,多數案件都涉及子女撫養。離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現更多離異家庭;離婚人群低齡化,使得更多年齡幼小的孩子成為單親兒童;由于離婚后,有些撫養方忙于組建新的家庭,對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或怠于撫養,或雙方均不盡義務,將孩子丟給年邁的爺爺奶奶,使這些兒童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疏于管教,脆弱的心靈過早的蒙受陰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單親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護等方面出現斷層和缺位,較易引發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這是一個令人憂心的社會問題,據相關機構在對100名少年犯進行的抽樣檢查中發現,有60%的人來自離異家庭,父母的出軌、爭吵,是造成他們暴力冷漠性格的真正元兇。可以這樣說,父母離異是孩子心靈健康的殺手。

 

因此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必然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盡可能降低離婚對未成年孩子所可能造成的傷害,包括全面衡量誰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如何保障孩子生活來源及財產安全等方方面面。

 

隨著社會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撫養問題不再單純是撫養費、探視權問題,還擴展到子女生病、讀大學等大額支出如何承擔。因婚外戀產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詐性撫養賠償、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轉正也日漸成為新名詞,目前學術界已有研究,但在實踐中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工作提供依據。另外,撫養方損害子女利益的新情況也增多,例如將離婚時雙方贈與子女的房產私自過戶到自己名下甚至變賣、將贈與子女的收藏品隱匿或變賣,這類情況在今后的審理中也將成為重點。

 

2、夫妻共有財產、債務分割復雜化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日趨發展為房地產、汽車、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公司股權、動遷補償等大額款項,一些一時難以估量價值的財產如股票、字畫等也頻繁出現,夫妻共同財產呈現出內容新、數額大、資金來源復雜等特點,這便給法官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帶來新的挑戰。許多爭吵不休的離婚訴訟當事人本身對離婚并無異議,卻為了財產分割互不讓步,橫眉相對。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偽,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3、婦女權益保護面臨司法障礙

 

首先,家庭暴力界定的缺失給法院帶來無據可循的困撓。婦女提出離婚的一項重要理由是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嚴重影響婦女的生活質量,影響家庭穩定。但是,目前立法沒有明確提出家庭暴力認定標準,治理、防范、處罰家庭暴力的原則、方法、機制也未予明確。同時,基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長期被認為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將行政權、司法權的干預排除在外。除非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家庭暴力無法引起國家權力的干預,而長期家庭暴力的積累給婦女造成的身心傷害又是非常巨大的,立法的缺失與司法的救濟權能在此產生了強烈的沖突。

 

其次,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低下給法院帶來認定事實的困撓。女性由于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因為許多女性當事人訴訟能力低下,舉證意識不強,在諸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關鍵點上往往舉不出有利證據,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導致其對有過錯的男方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往往很難得到支持。此外,在婚姻關系中,男方一般處于經濟活動的中心,對家庭財產的來源、支出享有相對較高的支配權,離婚時對財產的實際支出最清楚,隱匿、轉移、偽造共同債務的可能性及實際能力較強,如果男方是過錯方,可能因非家庭生活之需而外欠債務,甚至舉債行為本身是在損害婚姻生活而不是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由于女方缺乏舉證能力,難以提供證據線索,法院無法運用司法權力予以查證,法律也未授權法官選擇排除惡意債務,法官排除惡意債務的技術亦不完備。女方訴訟能力的欠缺加上司法技術的障礙使得法官在保護離婚婦女權益方面常常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尷尬境地。

 

再者,在處理房產問題時,婦女住房權益保障成為離婚審判實踐的另一個突出難點。一些女方引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就離婚后無房者的住房權益保障所作的概括性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的進一步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要求法院判決男方給予房屋居住權幫助,以保障其住房權益。這便使法官陷入兩難境地:若簡單的以住宅屬男方財產或男方非產權人為由,致婦女的要求解決住房的請求于不顧,則判決將可能導致雙方的矛盾激化,甚至有些婦女因此而采取一些過激的行為,不僅離婚案件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反而使女方將原對男方的怨恨轉嫁到法院頭上,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動。若以判決女方對婚姻住宅的“居住使用”權利保障離婚婦女的住房權益,來達到具體個案中男女兩性間住房資源分配的相對平衡,則又將陷入另一種困境:由于我國目前法律條文中尚無居住權的規定,這樣的判決將呈現出實質公正與形式違法的矛盾:一方面,由于司法判決保護了女性當事人離婚后住房權益的實現,因而具有實質上的合理與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判決是在缺乏法律根據的情形下剝奪或限制了房屋所有權人和其他使用權人的權利,因而又往往表現為操作形式上的違法性。而且,由于離婚判決中對當事人“居住使用”的內涵不清,對居住期限、范圍、費用負擔等往往語焉不詳,使得離婚婦女雖然依據判決取得了婚姻住宅的居住權,在現實中卻常常得不到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的認可與尊重,生效判決在執行時困難重重,舉步維艱,甚至因此產生了更多新的糾紛。離婚婦女的住房權益難以保障已經成為橫在司法實踐者面前的一道難題。法官如何公正處理用住房對生活困難方進行居住幫助已成為當前審理離婚糾紛案件處理房屋爭議中的難點之一。

 

4、虛假離婚隱蔽性強致辯認難

 

近年來,一些人為了達到某些目的,以假離婚規避法律、政策的現象開始出現,而且呈上升趨勢,已成為困撓法院審理工作的一大難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實踐中主要有如下幾種不法目的表現:一是通過假離婚達到拆戶目的,從而獲取更多的補償、安置待遇、子女就學優惠等。二是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規避法定債務。三是通過假離婚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通過離婚再結婚,達到“多生”的目的;四是通過假離婚規避政府制定的關于購房的相關政策。假離婚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制度,而且嚴重干擾了法院及婚姻登記的正常工作,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由于假離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法院在審理時往往無法識別,即便存在疑點也終因無相關證據而難以查證,案件本來面目較難被還原,已成為離婚審判實踐中的難點之一。

 

二、對策建議“

 

1、構筑大調解格局,挽救破裂婚姻

 

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量上占據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復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因此,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堅持“能調則調,多調少判,以調為主,判調結合”的原則,盡量以調解為主,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案件審理中,盡可能指派辦案經驗和人生閱歷都較為豐富的法官專門負責此類案件,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和案件質量,同時根據當前申請離婚當事人多為女性的特點,適當安排女法官辦理此類案件,通過女性與女性之間的設身處地的溝通做好思想工作,盡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助調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系婚姻,發揮家庭功能,減少婚姻中的沖突,即便通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條件成熟時,應建立重大家事糾紛處理協調制度,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組成由法院、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聯、當事人所在單位等部門共同組成的調解機構,全力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2、加強訴訟指導,提高舉證能力

 

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在調解中要善于進行利害關系分析。對于無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問題,法官也有責任行使釋明權,為受到侵害的離婚一方“找一條路子,出一個點子。”。

 

3、強化未成年人保護,減少問題少年出現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督減少對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學校建立聯系卡,時時回訪溝通,了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生,使我們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為問題少年。

 

4、向婦女適度傾斜,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婦女相對處于弱勢,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深,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是司法關懷的一種體現方式。離婚時在財產處理方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同時要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形貢獻,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對離婚后無房居住的女方,特別是在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通過賦予女方一定期限居住權的方式,來平衡男女雙方的利益。對于居住的期限,應靈活掌握,可以是臨時居住權,可以是長期居住權。對于有勞動能力,又不撫養子女的暫時困難一方,其居住權應當是短期的,一般為兩年;對于有勞動能力撫養子女且生活困難的一方,如果其收入不足以租賃房屋或購買房屋的,居住權可以是長期的,居住到其有房居住、再婚或子女成人為止。對于年老病殘,沒有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無房居住的一方,應允許其居住至再婚或死亡為止。如果婚后夫妻雙方對該房產共同管理、共同修繕、共同投入了新財產,從而使該財產增值的,女方還有權主張對該項財產的增值部分享有權利和利益,要求男方給予經濟補償。對于喪失勞動能力、患有精神疾病等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的疾病及無生活來源的當事人,應協調民政部門、基層政府組織、社會保障機構等部門,幫助解決其生活困難,并對弱勢一方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為其爭取相應合法權益,為案件調解奠定有力基礎。

 

5、多部門聯合,共筑防范虛假離婚防線

 

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應嚴格審查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標準,防止當事人通過調解或判決的形式達到虛假離婚的目的。條件許可的,可擴大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事由的公告范圍,便于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同時,法院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結合案情綜合認定事實。與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計劃生育、公安、信貸等部門建立聯系,加強信息通報,避免和減少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惡意型離婚。法院一旦懷疑訴訟當事人之間有虛假訴訟的可能時,更應加強調查職責。在當事人明顯“無爭”的案件中,對是否存在訴訟欺詐要予以一定的注意,具體可通過加重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來查清事實。強化對當事人調解方案合法性的審查,特邀基層組織人員參與調解等,竭盡所能識別虛假訴訟。同時對利害相關人可進行適當的通報,避免誤判。對經查證確實的假離婚者,要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給予相關紀律處分。通過與民政部門、計生部門、基層群眾組織聯合,多管齊下,共筑一道防范和制裁假離婚行為的防線。

 

6、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

 

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婚姻管理機關、農村基層組織等多方面的職能作用,通過庭審講法、到基層社區發放法制宣傳資料、講授法制課、與全市縣區各廣播媒體聯合進行法制宣傳等方式,進一步強化婚姻法的宣傳,使婚姻法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誠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對夫妻。加強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違法婚姻,減少離婚案件發生的隱患。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增強責任感,同時也引導確實感情破裂的當事人學會依法維權,有力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