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受理了一房屋中介公司??環宇房產公司的居間合同糾紛,駁回其要求購房方華某支付房屋中介費的訴請。

今年517日,通過環宇房產公司的介紹,華某與崔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并約定待協議生效后,華某于產權過戶前支付中介費13900元。然而7月,華某準備過戶時方得知,崔某出售的這套房屋在出售前就已經抵押給了銀行,于是當即和崔某明確了該份房產轉讓協議無效。由于環宇房產公司故意隱瞞實情,華某也拒絕支付房屋中介費。出于對華某行為的不滿,環宇房產公司將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華某與崔某在環宇房產公司的居間行為下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由于環宇房產公司在居間過程中未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華某如實匯報,使其在不知悉房屋被設定抵押的情況下與崔某簽訂的。該協議經售購雙方確認無效,故環宇房產公司的居間行為未使華某簽訂的合同有效成立,故駁回其訴請。(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環宇房產公司為了賺取中介費,故意隱瞞了房屋的實際情況,損害了華某的利益,因此無權要求華某支付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