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轉賣了商品房,簽下長期承租合同的地下停車位卻成了個不知如何處置的“雞肋”,想賣不讓賣想退錢又退不到錢。無奈之下,業主只好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無錫開發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樁罕見的地下停車位糾紛,該糾紛最終以民事調解的形式得以解決,開發商將租金退還給業主。

2006年,蔣先生在某小區置業時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地下車庫停車位的長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66年,租金8萬元。一年后,蔣先生便將住房專賣他人,可停車位依然空置在那里。蔣先生表示,因為當時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未經開發商同意,不能轉租、出售停車位,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將支付45%的違約金??墒?,房子都賣了,留著停車位還有什么用呢?蔣先生曾就此多次和開發商協商,但都無果。

法院審理中發現,按《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而開發商與先生竟簽下了66年的合同,因此該合同最后被判為無效。且原購置的商品房已轉讓,繼續履行合同對先生有失公平。經過法官耐心調解,最終雙方以調解結案,開發商同意將扣除了2006年至2009年租金后的余額68萬元退還給先生,并解除租賃合同。

據了解,目前無錫大多數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成本都分攤到商品房和土地成本中,個別小區停車位是由人防工程改造而來,只有非常少的小區地下停車位屬于獨立核算成本。有關人士表示,“前兩種情況下,開發商無權處理停車位。在簽訂協議之前。業主先要看協議是否符合《合同法》規定;另外,業委會也可到產監處和規劃部門查看停車位資料,明確產權,發現開發商違規出售或出租停車位,就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