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冷暴力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但在國內因為認識上存在的偏差和社會的不重視已經成為現代婚姻的殺手。家庭冷暴力正在成為某些家庭越來越常見的暴力行為,使配偶甚或是子女在精神上受到嚴重的傷害。我國現有立法僅對傳統型的熱暴力的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還是一片空白。鑒于此,筆者希望我國盡快制定有關家庭冷暴力的法律制度,以維護冷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家庭冷暴力的概念與特征及法律構成;第二部分分析家庭冷暴力的成因與危害;第三部分筆者就如何完善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救濟提出建議。不足之處,還望指正。

 

關鍵詞:家庭暴力 冷暴力 救濟措施

 

一、家庭冷暴力概述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人們所熟知的家庭暴力是夫妻間拳腳相加、頭破血流的身體暴力, 相比于這種家庭“熱暴力”而言,一種新型家庭暴力—以冷落、漠視等為主要特征的精神虐待型家庭暴力的發生比率正在逐步上升。我們稱這種類型的家庭暴力形式為冷暴力。

 

關于家庭“冷暴力”的內涵我國立法和理論界還沒有明確的界定。通常認為,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員在產生矛盾的時侯,不通過毆打等暴力方式解決,而是對對方表現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家庭冷暴力以言語為主要工具, 通過減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間的言語交流,從而達到傷害對方的自尊心的目的。家庭“冷暴力”與普通家庭暴力相比,表現形式和內容上是一種更具有隱秘性和持久性的精神暴力。盡管身體暴力或性暴力的同時包含有精神暴力的成分, 但他們主要是通過傷害軀體進而傷害精神的, 而冷暴力一開始就是指向精神的。[]因此,冷暴力給受害者帶來的傷害程度更深。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家庭“冷暴力”是家庭矛盾長期無法調和所出現的一種不健康的錯誤應對方式。與傳統型的家庭暴力相比較,家庭冷暴力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 不作為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可見,我國的家庭暴力僅僅限于身體暴力這一種形式,并不包含精神暴力。上述定義中雖然提到精神傷害,但是這里的精神傷害不屬于家庭暴力范疇,是附屬于身體暴力的精神傷害。家庭“冷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種形式,最大特征就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拒絕與漠視,其行為表現為處理夫妻關系時采取不作為的方式,不關心對方,從而達到傷害對方的目的。

 

2. 行為隱蔽性

 

家庭“冷暴力”的最大特點是隱蔽性。“熱暴力”容易為外界察覺,家庭“冷暴力”與以往的身體暴力的不同點就是:不見傷口,也不見流血,沒有明顯的發展過程,當事人一方從精神上控制折磨對方,因此隱蔽性較強。同時受“家丑不可外揚”傳統思想和知識人群要面子觀念的影響,夫妻矛盾從而被有效地加以掩蓋。住宅的相對獨立性、周圍人群對他人私生活的尊重使得家庭沖突不易為他人發現,加之冷暴力沒有軀體上痕跡等,這些因素都為家庭“冷暴力”的秘密性和隱蔽性加設了保護網,使之得以掩蓋,也減少了外界介入、調解的可能性。

 

3.高學歷人群占主導

 

家庭“冷暴力”多出現在文化層次較高的家庭中,這部分群體擁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職業身份,認為拳腳相加這種暴力方式不符合自己所受教育和職業角色,于是他們采取比較隱蔽的“冷暴力”方式。

 

4.后果的嚴重性

 

熱暴力的嚴重性是有目共睹的,但長期冷戰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遠比肉體上的傷害更持久、破壞性更大。若矛盾雙方沒有采用適當途徑宣泄自己的不滿情緒或沖突矛盾時,不僅矛盾雙方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而且還會使自己感到壓抑、郁悶不已,久而久之,由于長期的不良清緒的積蓄,經常會導致受害者產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敗感、精神恍惚,感情變得脆弱,心理上常伴有孤獨、抑郁、消沉,無精打采,容易引發精神和生理疾病。長此以往,就會使受害者無力承受而自殘、自殺,甚至以暴反暴,造成更惡劣的后果。另外,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環境下的孩子,其心理上留有灰暗、悲傷的陰影,容易使孩子產生孤僻的性格,不愿和別人溝通,性情憂郁、孤獨,致使孩子不能健康地發展,無法適應外面的世界。

 

5. 司法上認定難

 

拳腳相向的熱暴力很容易讓受害者身上留下傷痕,留下罪證,冷暴力的傷害無傷痕、血跡,不能做傷情鑒定,即便將施暴者告上法庭,也因缺乏足夠證據,難以認定過錯方,司法也難做裁決,施暴者也很難受到社會和法律的制裁。

 

(三)家庭冷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

 

家庭“冷暴力”作為一種隱性的暴力形式,給對方的傷害比熱暴力更大,身體遭受傷害后,經治療一段時間后就會痊愈,而“冷暴力”帶來的是精神上的恐慌,折磨,是長時間無法調理的精神疾病。在家庭“冷暴力”中,冷漠是最普遍的表現方式。夫妻雙方在產生誤解和矛盾時,不是通過交流等方式積極處理和解決,而是疏遠對方。最明顯的特征就是漠不關心、輕視和放任,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對對方的行為不管不顧,不關心對方的煩惱和家庭中的飲食起居,不再做以前一直由自己主動承擔的家務;臨時出門不再通知對方沒有任何原因地“失蹤”讓對方找不到蹤影;懶得和對方說話,不喜歡單獨面對對方。更有甚者,對所存在的問題聽之任之,逐漸喪失主動解決問題的主觀意愿,覺得對方所做的一切好像都與自己無關。

 

二、家庭冷暴力成因與危害

 

(一) 家庭冷暴力的成因

 

家庭“冷暴力”是歷史、文化、心里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家庭“冷暴力”的產生原因錯綜復雜,筆者試圖從社會及個人心里兩個主要方面來闡釋家庭冷暴力產生的原因。

 

 1. 家庭冷暴力產生的社會因素

 

1)社會轉型期家庭產生的新矛盾。女性經濟地位提高引發兩性的家庭權力之爭。女性經濟上的獨立,提高了她們的自我意識,也提高了她們的家庭地位,經濟地位的確立意味著傳統性別神話的解構,當代女性致力于建構男女平等對話的家庭互動模式,也迫使男性重新審視男女的關系。然而,在傳統的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的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下,不少男性還是難以完全擺脫大男子漢主義的觀念,甚至拼命想要維護自己正在失落的權威。當家庭糾紛發生時,一旦妻子不“聽話”,有逆反情緒或反抗行為,他們便認為是破壞了自己的權威形象,危及了自身的中心地位,在不能使用身體暴力的情況下,以緘默、疏離等行為作為懲罰的手段,并以此來達到控制妻子、鞏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然而,對于在男女平等的呼聲中成長起來,并且依托經濟支撐而擺脫了被支配境地的當代女性來說,她們有了維護自身權利的底氣,一改傳統女性軟弱的特質,不愿意主動讓步以求和解(特別是當認為自己沒有錯時),反過來,還可能針鋒相對,以牙還牙。一些女性為了強化自己的家庭地位,也時常成為家庭“冷暴力”的制造者和升級者。一場沒有硝煙的家庭發言權、指揮權和決斷權的爭奪在無聲無息中悄然進行著。于是,在權威與反權威、控制與反控制的對峙和較量中,“冷暴力”不斷升級。可以說,“冷暴力”的產生是與婦女地位的上升聯系在一起的,是男女雙方家庭權利之爭的產物。[2]

 

2)道德調控手段的弱化導致家庭美德感被削弱。“道德調控以風俗習慣、社會輿論和權威榜樣等為手段,對個體道德心理和道德行為進行調控,使之符合社會的要求。”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正在不斷地發展,也激發了人們的物質欲望,等價交換這樣一些市場原則滲透到家庭中,給家庭倫理道德生活帶了危機。利益的驅動導致了家庭成員之間情感的驅功利化。傳統道德的調控能力在家庭生活領域所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弱。在家庭美德感逐漸消弱這樣一種社會氛圍里,施暴者沒有道德的約束,沒有習俗和輿論的外在壓力,也不會因為施暴而內疚。一種行為發生如果不受任何阻力,且又能給行為人帶來效用,那么行為人就會傾向于重復該行為。“冷暴力”則更是如此。

 

3)文化程度的提高。隨著教育的日益普及,人們的文明程度也在不斷提高,社會的文化層次呈現多極化。一般而言,人的文明程度提高,處事更理性,守法和維權的意識都在增加。家庭矛盾的表現形式將逐步由野蠻動粗轉變為看起來相對“文明”的冷淡、疏離、漠視。某種意義上說,家庭冷暴力的產生與夫妻文明程度的提高是相關的。“冷暴力”把家庭矛盾的對抗形式由低級的身體虐待轉為高級的精神壓迫,把軀體的對抗轉為心靈的對抗,把武力的較量轉為智力的、忍耐力的較量,把明顯的沖突轉為隱蔽的對立。從某種意義上說,“冷暴力”相對于“熱暴力”來說,是一種更文明的方式,盡管它還是消極的,危害是明顯的,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文明。這就是為什么城市人和知識人更容易發生冷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伴隨著708090后一代結婚高潮的到來,在面對夫妻矛盾時,由于缺乏調適矛盾的能力而很容易出現爭吵,互不相讓,最終導致冷暴力的發生。

 

另外,法律意識的增強也助長了家庭“冷暴力”的發生。隨著普法力度的加

 

大,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身體暴力容易被訴諸法律,施暴者不愿挺而走險;而“冷暴力”形式即便對簿公堂,也難以取證,又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分清誰是誰非,司法手段介入存在難度,往往讓施暴者承擔法律責任很難。現實中,丈夫如果明目張膽地毆打妻子必然受到輿論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故道德的非強制性控制和法律的強制性控制都不同程度地制約了身體暴力的發生。然而這樣的結果是家庭暴力的形式此消彼長,家庭“冷暴力”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2. 家庭冷暴力產生的心理因素

 

社會壓力的增加而調適能力相對不足引發心理健康問題。轉型期社會和經濟的重大變革,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在提供人們便利與舒適的同時,也帶來了種種壓力和重負。擁擠的生存空間,飛快的生活節奏,復雜的人際關系,無休止的競爭使城市人本來就很脆弱的心靈變得更加緊張、敏感,人們的心理動蕩點明顯增多,人們感受到的精神壓力大大增加。在這種情形下,無論是扮演社會角色還是扮演家庭角色,挫折、失敗都是在所難免的,心理失衡的可能性隨時存在,緊張的社會生活容易引發人們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問題。近年來708090后獨生子女結婚率的大幅上升,這些缺乏獨立生活能力和處理問題能力的年輕夫婦既容易發生矛盾沖突,又容易在發生矛盾后,自我中心,不愿自我反省,不會遷就、不會妥協,更不愿認錯,從而很容易使矛盾擴大化、復雜化。冷暴力的產生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夫妻雙方缺乏調解能力的結果。現實中,那些個性內向、壓抑者,敏感多疑者,不善于表達情感者,自我中心和好強任性者,在內外壓力下,更容易發生“冷暴力”。換言之,“冷暴力”行為也是一個“心理健康問題”。[3]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與一般的家庭暴力一樣,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分類客體為法律所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在暴力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方面,與主要侵害家庭成員健康的其他暴力形式不同,家庭冷暴力所直接侵害的客體及其所造成危害的方面更為復雜,一般來說,家庭冷暴力可能對受害人的以下權利造成危害:

 

1.侵犯受害者人身權利

 

家庭冷暴力的最大危害是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權,受害方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是其長期侵害的對象,有時候家庭冷暴力甚至會危及被害者的生命。

 

家庭冷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精神上感到折磨。遭受暴力的一方長期生活在冷漠、緊張的氣氛中,有的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潰,有的在找不到正當解決途徑、積憤難消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逃離、自殺、殺人等方式尋求解脫。

 

2.導致家庭破裂

 

家庭“冷暴力”是影響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長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愛情維系的婚姻關系就會受到損害、扭曲,直接影響著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

 

3.損害未成年人成長

 

兒童由于家庭關愛的缺失,有可能變得孤僻、自私、甚至自我封閉,出現情緒焦慮、恐懼、自卑等心理障礙,其中很多人甚至嘗試使用暴力行為或破壞性行為發泄感情。而有的兒童由于父母的長期冷戰,對他們不理不睬,漠不關心,以至于他們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發展,成為了社會上問題少年。其中有的人最后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被社會上發生的許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所證實。

 

4.影響社會穩定

 

家庭冷暴力不但對家庭有影響,而且它的危害性還會涉及社會。家庭是社會中的最小組成單位,家庭的和諧穩定與否關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家庭的不和諧使得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增加,使得家庭出現了矛盾得不到解決,婚姻關系緊張,受害者痛苦,有可能導致家庭破裂,出現問題少年,同時也提高了犯罪的幾率。長期遭受冷暴力侵害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家庭成員們,有的以自殺尋求解脫,有的傷害對方以達到報復的目的,給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

 

5.對施暴者自身的影響

 

 施暴者實施“冷暴力”以后,往往給家庭成員帶來巨大大的傷害,造成家庭成員間的疏離和怨恨,更有可能失去家庭、失去親人。這會阻礙施暴者人格的發展,使施暴者變得對社會,對其他人更冷漠甚至變態。變得無家可歸,精神上也會遭受痛苦。

 

三、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救濟

 

目前我國法律上并未對家庭冷暴力構成作出單獨的界定,因此也未對其法律救濟作出專門的相關規定,這一狀態不利于從法律上遏制家庭冷暴力現象的產生。筆者認為,作為家庭暴力的一種特殊形態,家庭冷暴力不僅具有可訴性,而且同樣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目前法律中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應當同時適用于家庭冷暴力現象。

 

   (一)家庭冷暴力的救濟途徑

 

1.家庭冷暴力的訴訟救濟

 

終結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離婚訴訟。這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經常被當事人采用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如果能達成協議,則依《婚姻法》有關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無法達成協議,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2.家庭冷暴力的非訴訟救濟

 

離婚雖然是終結家庭冷暴力的最徹底的方法,但是它在終結了家庭冷暴力的同時也導致了家庭的破碎。而如果相關機構在基層法律部門建立調解委員會則可以通過非訴訟途徑有效處理此類家庭糾紛,且這一方法有著以下優點。

 

1)基層司法機關及相關機構的調解建議對于當事人而言具有權威性。相比居委會及婦聯等組織,基層司法機構的建議更具有威信力。當事人對于司法機關所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更有意愿遵守。

 

2)基層司法機關及其相關機構的調解委員會的建立,便于當事人日后收集證據。司法機關進行調解后,其調解意見書可以作為當事人提出侵權之訴的證據,也可以成為法院認定加害者責任的有力依據。

 

(二)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在立法上明確家庭冷暴力可以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長期受到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在離婚訴訟中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意義在于建立適當的賠償制度,其立法目標與家庭暴力的立法目標是一致的。建立適當的制度,使受害人在離婚訴訟當中能夠得到適當的賠償,使當事人可以得到精神慰藉。而這樣的賠償制度是傳統的家庭暴力索賠制度不能給予的。受害人不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確立對方對于婚姻破裂的過錯,還可以對其過錯行為提起侵權之訴,進行精神索賠。

 

筆者認為,在立法上確立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責任對家庭冷暴力的發生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預防作用。家庭冷暴力的施暴方因法律的空缺及相關制度的空缺,在施暴的過程中往往顯得有恃無恐,由于法律規制的長期缺席導致當事人其行為變得變本加厲。如果相關法規一旦出臺,家庭冷暴力的施虐方對其行為的危害性及懲罰性后果有所認識后,其行為會得到有效收斂。

 

(三)家庭冷暴力的舉證責任及其處置

 

1.家庭冷暴力的取證難度及其重要性

 

 家庭冷暴力不同于傳統的家庭暴力,施虐者主要以精神虐待為主,因此家庭冷暴力在取證上有一定的難度和復雜性,因此對家庭冷暴力在舉證制度上應當針對其特點,作出特殊的規定。

 

1)家庭冷暴力行為的隱蔽性

 

首先家庭冷暴力實施的隱蔽性給受害者取證帶來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難。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傳統暴力受害者一樣在身體上留下傷痕。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實施冷暴力后很少留下物證。這使受害者收集證據面臨巨大挑戰。如何使受害者收集的證據具有客觀性成為人們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其次家庭冷暴力實施環境的私密性給受害者取證造成了阻礙。冷暴力往往發生于夫妻之間,平日的齟齬不足為外人道。夫妻為了維護自己的隱私和所謂的家庭尊嚴,一般會選擇“家丑不外揚”,因此其家事外人無從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尋找證人證言如何證明自己所言是真實的,在法律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2)家庭冷暴力侵害后果的隱蔽性

 

與家庭冷暴力實施行為的隱蔽性相關,家庭冷暴力實施后的傷害后果同樣具有隱蔽性。受害人受到家庭冷暴力侵害后,造成的創傷以心理創傷為主。心理創傷不同于肉體創傷,肉體創傷容易尋找到其致傷緣由,而心理創傷不易尋找其創傷根源。尤其在現在這個壓力重重的社會,造成人心理創傷的原因多種多樣。如何證明受害者受到的心理創傷和施暴者之間施暴行為存在關聯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根據上述情況,筆者認為能否建立可行的取證制度是家庭冷暴力立法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2.擴充家庭冷暴力取證途徑

 

如何建立完善的家庭冷暴力取證制度。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努力:

 

1)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

 

家庭冷暴力雖然有其特殊性,但畢竟屬于家庭沖突,人們在遇到家庭沖突事件時,往往求助于調解,而婦聯及居委會則是首選對象,只有在婦聯及居委會調解不能解決時才訴諸法院。因此婦聯與居委會有著收集證據的優勢。

 

如何發揮婦聯及居委會收集證據的優勢作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首先婦聯及居委會應深入家庭,了解家庭生活狀況。及時得知轄區內各個家庭出現的問題,使各個家庭冷暴力事件得以浮出水面,不再沉積,使得問題得以顯現解決。在收集家庭冷暴力問題時婦聯及居委會應將其發現的問題及時記錄在案,留以備檔,如若當事人收集證據時,其記錄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供當事人證明案情。

 

其次要發揮好信訪窗口的作用。在反家庭冷暴力工作中,婦聯組織及居委會應充分發揮其信訪窗口的作用充分發揮,這些組織所具有的教育、服務、溝通和個案維權的作用。同時在各街()設立反對家庭暴力投訴站;在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設立家問題咨詢臺,并不斷建立健全自身的投訴網絡,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婦聯及居委會應將群眾反映的問題記錄在案,建立檔案以便當事人在日后訴訟中可向其申請提取檔案作為訴訟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

 

2)建立符合家庭冷暴力的訴訟舉證制度

 

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對于家庭冷暴力訴訟援助區域還屬空白。家庭冷暴力的特殊性使其無法求助于公安機關。其受損性質令公安機關難于偵查。因此當事人如若尋求司法救助只能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而達到擺脫冷暴力的目的。如從立法上解決舉證難那么我國將從根本上解決取證難這個問題,筆者認為立法機關可以考慮建立如下舉證制度:

 

首先,可以接受一定條件下的舉證責任倒置。家庭冷暴力通常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人往往很難提出充足證據,要求原告負全部舉證責任將使受害人處于十分不利地位,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原告舉證不力時要求被告對自己沒有實施家庭冷暴力的主張負舉證責任,這樣可以使訴訟當事人合理分擔訴訟成本,提高受害人受保護的比率和程度。 此種舉證方式已在國外進行實施并取得良好成效。

 

 其次,降低當事人的證明責任標準。家庭冷暴力因其隱蔽性而使當事人尋找物證變得舉步維艱。因此筆者認為法院在實際案例操作的過程中可以相應降低當事人舉證責任。如若有證人證言及部分其他證據輔證,法院即可認定冷暴力是否存在。

 

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整體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冷暴力也逐漸成為較為常見的社會現象,因此在法律上明確家庭冷暴力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對家庭冷暴力采取相關救濟途徑和法律對策,不僅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對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可以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從法律上有效地遏制家庭冷暴力 現象的發生,減少其可能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從而對社會和詣和安定產生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參見王琴輝.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其預防對策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 2008 (9).

 

[2]參見仰瀅,馬建青.家庭“冷暴力”的主要特征與成因分析[J] .陜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72).

 

[3]參見田雨.淺析家庭“冷暴力”[J].法制與社會,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