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緊急剎車致未滿一周歲的男童小晨受傷,并構成十級傷殘。為索要賠償,小晨的母親將公交公司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近日,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經法院調解,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賠償小晨損失共計7萬余元。

  活潑可愛的小晨出生于2013年7月。今年5月,其母懷抱小晨乘坐21路公交車外出。公交車行至繆家甸站臺附近時,為避讓其它車輛緊急剎車,導致大人與小孩一起摔倒,小晨因此受傷。經鑒定,小晨因車輛致左股骨髁上骨折(骨折線累及骺板),已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90天,營養期限90天。

  小晨母親認為,孩子還不滿一周就骨折,今后可能對他的生長發育造成不種影響,故而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8萬余元。

  審理中,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安撫小晨家人的情緒,一方面積極與公交公司商定賠償意向及方案。經過多次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賠償小晨損失共計77500元,此事就此了結,雙方再無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