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夫妻因生活等瑣事經常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在發生矛盾后,夫妻均未能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取得對方諒解,雖經法院判決維持雙方夫妻關系后,雙方仍然沒有表示出和好的意向,丈夫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與結發夫妻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孫某與妻子張某雙方戀愛后于200595日登記結婚,200671日生一女孩取名孫藝(化名)。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丈夫孫某于200874日訴至本院,要求與妻子張某離婚,法院于2008811日作出駁回孫某要求離婚的判決。判決后,夫妻關系仍未有好轉,丈夫孫某于2009622日再次訴至本院,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中,妻子張某認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離婚,即使判決離婚,我要求隨其父親生活,我不要小孩。

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本應顧及家庭、子女利益,珍惜夫妻感情,共建美好家庭;但其不然,雙方在發生矛盾后,未能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取得對方諒解;在本院判決維持雙方夫妻關系后,雙方仍然沒有表示出和好的意向;現時原告離婚態度堅決,拒絕和好,故可認定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依法應予離異。二、被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如若離婚,不要小孩,故婚生女孩隨原告生活較為適宜,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撫養責任。遂作出了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婚姻予以離異;婚生女孩隨原告孫某生活,被告張某每年貼補婚生女孩生活費1800元,孫藝的教育費、醫療費憑正規、有效票據由原、被告各半負擔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