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結婚一十八年,不曾想,枕邊人伍巧花卻是在沒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并被伍巧花起訴到法院,近日沭陽縣人民法院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原告伍巧花與被告顧小明之間的婚姻無效。

 

原告伍巧花系山東省某縣人,1982年和本村村民李強強結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原告伍巧花于1990年到沭陽打工,1995年,伍巧花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被告顧小明在顧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109月至12月初,原告伍巧花又和本縣另一村民徐軍在徐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12月伍巧花起訴法院要求與顧小明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伍巧花因犯重婚罪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顧小明領證結婚,違反了《婚姻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禁止結婚的婚姻無效的規定,原、被告雖已登記結婚18年,其婚姻關系自始無效。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