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段看似美好的“閃婚”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秘密,竟讓新郎江某在新婚次日不辭而別?日前銅山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閆某訴被告江某離婚一案,判決準許閆某與江某離婚。

200612月份,經媒人介紹閆某與臺灣省的江某相識,雖說閆某不太滿意,但在閆某母親的勸說下,閆某與江某在相識七天后就在省民政廳領取了結婚證。不料新婚次日,新郎以需要回臺灣辦護照為由,將雙方結婚證等證件帶走后杳無音信。閆某苦等三年無果,遂于今年7月底起訴到銅山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其與江某的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閆某與江某認識時間較短,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未實際共同生活,加之被告離開大陸三年未歸,也未與原告聯系,雙方并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