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口出

初夏的一個下午,宿遷市某鄉初級中學院內喜氣洋洋,因某重點中學要來這個學校送學科知識競賽喜報,學校為了表示熱誠,要求全體同學下樓迎接。在初三年級同學下樓集合過程中,年級主任邵某對同學們動作緩慢有些生氣,于是大聲對著樓上大聲喊:“‘小瘸腿’都下來了,你們還不快點!

邵某所說的“小瘸腿”就是初三(2)班的學生小徐。因腿腳有殘疾,小徐走路很不方便,平時就有一些不懂事的孩子當面背后叫他“鐵拐李”、“瘸子”等綽號。小徐非常苦悶,但輕易不敢發火,因為打起架來,他不是那些同學的對手。身體上的缺陷導致了小徐性格上的憂郁內向。然而小徐萬萬沒想到,他非常尊重的老師竟也給他起綽號,并且是當著全年級同學的面。當邵某喊出這句話的時候,樓上樓下的同學們都聽到了。大家哈哈大笑,甚至有的跑到小徐跟前,邊拍了拍他的肩膀,邊戲謔地叫一聲“小瘸腿”。突然邵某發現,小徐的臉色蒼白,眼淚直流,手腳也不停發顫。他立即意識到自己的語言不當,忙向小徐道歉。

然而小徐的心情并未因邵某的道歉而好轉。次日,班主任發現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滯,且回答問題時語言無序。第三天,小徐的精神狀態更差,校方即將這一情況通知了小徐的父母。當家長把小徐接回家后,發現小徐又出現了多疑、亂語等癥狀,遂懷疑其精神出了問題,就將小徐送至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診治。結果,小徐被入院診斷為“分裂樣精神病”。三個月后,小徐病情緩解出院。住院期間,小徐的家人共支付醫療費2萬余元。

六成擔責

好端端的兒子竟成了精神??!而得病的原因竟是培養孩子的老師造成的。小徐的父母實在想不通,去年12月,他們把兒子所在學校和初三年級主任邵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除了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還要承擔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托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就被告的言語對原告疾病的發生原因力大小進行評定。結果認為:被鑒定人小徐目前為精神分裂癥緩解期,其發病前亦應有一定的心理社會因素,但根據現有資料無法確定心理社會因素與被告的不當言語之間,對造成小徐發病的作用力之大小。也就是說,有關專家也難以判定應叫被告承擔多大賠償責任。

該案審理期間,被告邵某先行支付原告賠償金8000元。邵某表示,如判決由其承擔賠償責任,該款應作為自己已付賠償款。如判決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則同意該款作為學校已付賠償款。

原審法院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與保護的義務,如果未成年學生因為學校的教育管理行為有過錯遭受傷害,應當根據行為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邵某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言語不當,造成原告受到傷害,依法應由被告某初級中學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診斷為精神分裂癥,雖然根據現有的學術資料分析,難以確定被告的不當言語對造成原告發病的原因力之大小。但確實存在邵某使用不當言語給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精神刺激的事實。根據邵某語言不當的程度及情節等,對于原告本次損害后果,酌定學校承擔60%的責任較為適宜。法院判決:被告某初級中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小徐醫療費、鑒定費、住宿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6417.98元和精神撫慰金8000元(包含邵某已付的8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SPAN>

維持原判

某初級中學認為邵某的不當言語不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與小徐的精神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校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小徐沒有留下殘疾,邵某的行為亦屬于過失,而不是故意,一審判決校方賠償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于今年9月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認為,上訴人主張邵某的行為不是被上訴人小徐發生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但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小徐在邵某作出不當言語之前已經存在精神疾病,且邵某作出的不當言語與小徐發生精神疾病之間時間較短,因此應當認定邵某的不當言語是小徐發生精神疾病的直接因素,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比例的確定方面,一審在綜合考慮小徐自身身體素質也是疾病的原因之一的情況下,酌定由上訴人承擔60%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被上訴人小徐因存在一定生理缺陷,應得到上訴人充分的尊重和更好的關愛,但作為上訴人的邵某,反而利用學生的生理缺陷作出不當言語,對被上訴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并導致發生精神疾病,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較為合理。雖然被上訴人在本案中對于是否構成殘疾沒有進行評定,但并不影響上訴人所應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沒有構成殘疾,精神撫慰金賠償過高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1026,宿遷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