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駕駛貨車去修理鋪修車的,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卻因為修車惹上了刑事官司,并且最終被判刑。316日,如東縣人民法院處理了該起修車引發的刑事案件。

 

桑某于2011101315時左右,駕駛其所有的東風牌藍色輕型普通貨車(未領取牌照),到如東縣河口鎮花園橋村某電器修理部修理汽車電路故障。在修理過程中,桑某應修理員卞某要求發動該貨車進行檢查,桑某遂站在貨車副駕駛室外側發動汽車,該車在倒檔狀態下倒車,將躺在該車左前輪下的卞某擠壓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1116日死亡。案件發生后,桑某主動報警并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了案件事實。

 

如東法院經過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桑某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范,過失致使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又桑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桑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考慮到桑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且桑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最終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桑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