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修完車后不給錢不取車法院判令付款取車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09-10-23 瀏覽次數:1037
本網無錫訊:受損車輛修理完后,車主不付費也不來提車,車子就這樣放在4S店里一年多,修理價格高達8萬元,車主好像不太想要車了。4S店老板忍不住,無奈之下將車主訴至法院。近日法,崇安院判決,車主支付修理費8萬元,付完款后把車取走。
2008年4月,任某駕駛的一輛馬自達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車被拖到4S店,經保險公司認定定損為8萬元。4S店和任某簽訂機動車維修合同,約定4S店為任某維修小轎車。不久,4S店就修完車,完成修車義務后,通知任某來取車,然而任某至今未能支付維修費用。
任某表示委托4S店修車是事實,但并非故意拖欠修理費。該車因交通事故被損壞,現事故尚未處理完畢,暫時沒有能力支付維修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4S店和任某簽訂的機動車維修合同合法有效,4S店已依約完成了維修義務,任某依約應立即給付修理費。4S店要求任某立即支付修理費,并提取維修車輛的主張于法有據,判決如任某立即給付8萬元,付完款后自行前去提取轎車。如果未按法院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