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程序被架空應引起重視
作者:蘇曉昕 發布時間:2012-03-19 瀏覽次數:616
儀征法院2007年受理督促程序案件僅為4件,對生效支付令申請執行1件;2008年受理督促程序案件為24件,對生效支付令申請執行1件。2007、2008年度受理督促程序案件數占本院同期訴訟案件受理數不足1‰,2010年至今適用督促程序均為零,出現拒絕受理督促程序案件,告知債權人直接起訴的趨勢。督促程序被架空應引起重視。
一、原因分析
1、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失效造成債權人沒有申請支付令的積極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只要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無須對異議進行實質性審查即要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對于債權人來說,申請費就白花,因此許多債權人權衡利弊,不愿意申請支付令。
2、虛假支付令對法官造成威脅。申請支付令案件,無須對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實質性審理,只需對債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一些人利用督促程序的此種漏洞,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相互之間惡意竄通,編造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惡意申請虛假支付令,承辦法官擔心輕率發出支付令,造成生效支付令發生錯誤,因此也不愿意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
3、當事人對這一法律救濟程序知者甚少。支付令雖是低成本、快捷的救濟程序,但當事人知者甚少,每年來基層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案件數目本就不多,再加上申請支付令的訴訟費用僅“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 交納”,代理人也不愿意代理支付令案件,積極建議申請人走普通訴訟程序。
4、送達難。支付令生效的重要條件之一即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但是目前送達難已經成為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人口流動頻繁、留置送達難等原因造成一部分支付令很難送達被申請人,影響適用支付令的積極性。
二、對策與建議
1、完善債務人異議審查制度。修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對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后即終結督促程序進行完善,修改為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經審查成立后方可終結督促程序。
2、建立異議權濫用懲罰制度。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債務人異議只進行書面審查,造成債務人濫用異議權使得支付令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建議對債務人濫用異議權造成債權人訴訟成本增加或者其他現實損害,債務人應該就增加的部分負責賠償。
3、加大宣傳,貫徹立、審分離原則。對債權人主動申請支付令案件經立案庭審查后不得拒絕受理;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案件,法院加大宣傳,經審查認為適合發出支付令,可以建議起訴人適用督促程序,根據案由分流至相關業務庭辦理,盡量減少進入起訴階段的案件數量。
4、擴大督促程序適用范圍。督促程序應不僅僅限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對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賠償金或者人身損害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項達成的有確定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如果一方在調解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持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