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交通事故,七旬老人變成了植物人,又因交通事故發生時無目擊證人,現有證據無法查清該事故成因,七旬老人訴訟至射陽法院,要求肇事者的單位以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計265253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2191520分許,黃某駕駛的大客車沿省道226線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七旬老人顧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事故,致顧某受傷。黃某駕駛之車輛車主為某運輸公司,黃某系某運輸公司雇傭的駕駛員,該大客車在被告某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事故在保險期限內。2009518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因顧某無法陳述事故經過,事故發生時亦無其他目擊證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清該事故成因。顧某的傷情經法醫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顧某呈睜眼昏迷植物生存狀態,與該次車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傷殘程度,被鑒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外傷遺留植物狀態構成一級傷殘;因中顱凹骨折致腦脊液耳漏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1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顧某因該起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2、被告某運輸公司雇傭的黃某駕駛大客車與原告顧某駕駛的輕便摩托由南向北同向行駛,原告顧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在前,黃某駕駛大客車在后,且大客車的大小、速度、質量、硬度與輕便摩托車相比占有明顯優勢,黃某應當比顧某承擔更大的安全注意義務,據此,對原告在扣除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部分之外的損失,本院確定由黃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余由原告顧某自行承擔。3、黃某系被告某運輸公司雇傭的駕駛員,駕駛該公司的車輛造成事故,其賠償責任應由某運輸公司承擔。4、被告某運輸公司所有的大客車在被告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安邦財保公司先在保險限額內按項予以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運輸公司按70%的責任予以賠償。原告的損失382234元。被告財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應賠償原告120000元,被告某運輸公司應賠償原告顧友余(382234120000)×70%=183563.8元,扣除已經給付的41000元,還應賠償142563.8元。遂作出被告財保公司賠償在原告顧某各項損失120000元,運輸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83563.8(含被告運輸公司已經支付的41000)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