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債務人作為債權人的擔保人,在替債權人償還欠款后,能否主張在對等數額內抵償?近日銅山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案件。

2008716,朱某因裝修店面向鞠某借現金20000元,并約定兩個月后還款。幾天后鞠某打牌輸了錢向別人借錢20000元,約定次日下午還錢,為證明自己有償還能力,鞠某要求朱某作為擔保人,因朱某尚欠鞠某20000元錢便礙于情面答應做擔保人。次日下午鞠某失去聯系,出借人向朱某索要欠款,朱某就把20000元替鞠某還了。兩個月后鞠某要求朱某償還裝修店面時的20000元錢,朱某認為他擔保的這20000元應當折抵他借鞠某的20000元,鞠某不同意,雙方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條為證,應予認可,被告抗辯的為原告擔保并替還其他借款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因此不予折抵,被告如有證據可另行向原告主張權利,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朱某償還原告鞠某借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