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與妻子因感情不和離了婚,婚生女隨父生活,后生父將女私自送養他人,生母苦尋八年后訴訟方知女兒被送養他人,后訴訟法院主張變更撫養關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李某與周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雙方經法院判決分了手,婚生女兒隨其父周某生活。2000年春,李某到周某處探視女兒,提出變更撫養關系,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00年秋,周某將親身女兒送給他人收養。作為母親的李某多次探視女兒均未如愿,被告周某及其家人亦未如實相告,苦盼與女兒見面的李某無奈于2008年初具狀訴至本院,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在庭審中,獲知女兒已被周某送給他人收養,后原告李某撤回了訴訟。并于20089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被告周某與收養人之間收養關系無效。本院于2009211日判決被告送養與收養人收養行為無效。該判決已生效。原告李某于20097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

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原、被告離婚時法院判決原、被告婚生女孩周心由被告周某撫養,但被告周某于2000年秋單方將女孩送養他人,未能履行作為父親的職責,其行為侵害原告撫養教育女兒權利,同時給原告與女兒間的親情關系造成損害,故被告周某已不適宜再直接撫養婚生女孩。現被告周某送養、收養人收養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婚生女兒周心的行為已被法院確認無效,為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必要變更撫養權,故原告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將其女交由作為母親原告直接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