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為在該起婚約解除糾紛中,原告張某也有過錯。在結婚問題上,被告并不是完全的秘密結婚,只是張某對該事沒有認真對待。

 

法院受理該案后查明,訂婚的事實基本屬實。該起婚約,起因于感情,結束于感情糾紛,不存在以婚姻騙取彩禮的行為。考慮到原被告雙方都有過錯,法院最終調解了結了該起婚約糾紛。被告歸還原告送的禮金人民幣30000元。同時歸還訂親時所送的了價值15000元左右的戒指、項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