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子入住賓館,因有癲癇病史不幸猝死賓館內,兩天后才被賓館發現。死者家人以賓館疏于管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索賠19萬余元。314日,經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賓館自愿補償死者袁芳家人15000元,死者家人自愿放棄其他的訴訟請求。

 

2011103日,袁芳為方便晚上出去工作入住宿遷市一賓館,每天都在凌晨回賓館。20111024日凌晨,賓館工作人員發現袁芳3天沒交房費,就到袁芳房間索要房費,結果發現袁芳躺在床上,身體已經僵硬。隨后,賓館工作人員立即報警。經法醫鑒定,袁芳的死亡時間是102210時左右,死亡原因是突發疾病。

 

20111115日,袁芳的家人將賓館告上法庭,理由是,死者在入住賓館后發生疾病,因賓館經營者管理不善,遲遲沒有發現,導致死者因不能及時搶救、治療而去世,一般情況下,癲癇病發作不會導致死亡,但發病后病人身體十分虛弱,如無人照顧,時間太長即會因極度虛弱而去世,賓館因疏于管理,沒有及時發現,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導致死者去世,因此被告有過錯。對死者的去世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賓館辯稱,袁芳是長住客,按照行業慣例和其本人要求,服務員不能每天進其房間打掃。同時袁芳是晚間上班,白天休息,所以服務員在沒有發現明顯的不正常的情況下,不能主動去打攪她。所以死者袁芳的死亡沒有被及時發現,賓館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