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借款離婚后照樣得還
作者:周而輝 王加冠 發布時間:2012-03-19 瀏覽次數:487
戀愛后結婚了,男女間債務就不分彼此了么?這可不一定。3月15日,鹽城市響水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離婚后妻子要求丈夫歸還戀愛期間的10萬元借款。
原告張某與被告葛某相識戀愛,期間葛某以購買股票為由向女朋友張某借了10萬元,并立下字據為證。2011年雙方在響水民政局登記結婚。不久,夫妻感情發生破裂,雙方協議離婚。張某拿著借據找到葛某要求還款,被葛某嚴詞拒絕,說雙方已經離婚,10萬元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應歸還。由于離婚協議沒有對該借據進行約定,張某只好一紙訴狀將葛某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葛某向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用于個人使用,且至今未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借貸關系行為發生在原、被告結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時夫妻財產購置,不存在債務婚后抵消情形,該借款應認定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和被告婚前個人債務。據此,判令被告葛某10日內歸還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