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假借征婚名義,騙取二被害人財物數十萬元,近日,被告人李達被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0710月份,被告人李達在某報上刊登一則征婚廣告,自稱在“公安機關工作”,離異帶一男孩,有意者請與其聯系。王敏看到征婚廣告后,感覺條件跟自己比較合適,就打電話聯系被告人李達。通過相處,二人彼此產生好感,沒過多久就在一起生活。被告人李達為獲取被害人王敏的信任,撒謊說自己以前當過兵,退役后就到公安機關上班了。王敏對此也沒有懷疑。騙取王敏的信任后,被告人李達就開始編造各種理由向王敏借錢,先是以做二手車生意為名向王敏借27000元,隨后以各種借口向王敏借錢,共計人民幣51000元。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雙方已沒有當初的感覺,再加上因瑣事常常吵架,遂分手。雙方關系破裂后王敏到李達自稱的公安機關尋找,發現并無此人,電話也聯系不上,遂發現被騙。

20083月份,被告人李達再次在同一報上刊登征婚啟示,自稱在“機關工作”,騙取劉紅的信任后,二人開始同居生活。二人相處幾個月后,被告人李達以他母親生病、買車、買保險、開藥店、發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錢等理由向劉紅借錢,共騙取劉紅現金合計五萬八千余元。

王敏被騙后,通過各種途徑打聽到李達與劉紅聯系比較密切,遂聯系劉紅。經過溝通,二被害人感覺自己被騙了,遂打電話報警。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