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工作中被倒下的貨物不慎砸傷的鮑某,在請求賠償時卻遇到了難處,原來鮑某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名臨時工人,故而該單位拒絕向其賠償。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對這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做出了判決,由該公司賠償鮑某補償金7000元,并一次性支付鮑某損失5000元。

20078月起,來自安徽的鮑某跟著老鄉來到江陰某塑膠公司從事裝卸工作。由于鮑某的老鄉與該塑膠公司有口頭約定,當塑膠公司需要請人從事裝卸工作時,就由鮑某的老鄉負責召集工人卸貨,雙方按照約定每月結算一次工資。就這樣,鮑某只要按照自己的工作量直接從老鄉那里領取相應的工錢,并沒有和該塑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豈料,相安無事了兩個月后,鮑某在和往常一樣卸貨時,沒有注意到車上的貨物突然倒下,砸在他身上,致使他左腳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在醫院治療期間,該塑膠公司替鮑某支付了5000元醫藥費后,就拒絕再支付剩余的醫藥費及承擔賠償責任。鮑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他與塑膠公司的勞動關系,卻得到了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的裁定。鮑某對該裁定不服,遂將老鄉和該塑膠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鮑某等卸貨人員與塑膠公司之間不是雇傭合同關系,但形成一般的獨立合同,鮑某在卸貨過程中受傷,雙方均無過錯,作為受益一方的塑膠公司應當給予鮑某適當的經濟補償,遂做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