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作為新組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吳某不但不盡心竭力于公司的發展,反而利用技術手段與他人合謀,將安裝機器設備一半款項裝入自己腰包。經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以職務侵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其非法所得四十萬余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單位。925,江蘇省宿遷中院二審駁回吳某上訴,維持原判。

吳某系常州人,20066月,其以技術參股為條件與另兩名股東簽定協議書,在宿遷市某工業園區合資興辦某某藥物原料有限公司。在公司籌辦期間,吳某負責生產設備的采購工作,其與常州市某設備制造公司賈某簽訂了以85萬元人民幣購買丙酮醛成套生產設備的協議。為將設備采購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吳某與賈某私下商定:合伙完成該套設備的加工制作,賈某負責加工制作生產設備的幾個主要部件,吳某付給其工料費用人民幣25萬元;其他零部件由吳某自行在市場上采購。幾天后,吳某安排所在公司電匯給賈某材料款60萬元人民幣。后吳某讓賈某將其中的40萬元轉帳支付至其個人賬戶。賈某將設備的幾個主要部件做好后,向吳某索要余款,后吳某付給賈某余款5萬元,雙方表示成本及加工制作費用已結清。

吳某在市場上采購的該套設備零部件,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4.58萬元。

該套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吳某又以給付設備生產廠家余款為由,從自家公司領取20萬元人民幣歸自己所有。經查實,被告人吳某共實際非法侵占公司人民幣40.4161萬元。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吳某在上訴中提出:自己在采購設備過程中利用自己的技術賺錢,不構成犯罪。該理由被法院二審駁回,吳董事長終因私心過重跌下馬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