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不成怒捅她的男友 雖系精神分裂仍需擔責
作者:慶妍 發布時間:2009-09-28 瀏覽次數:966
本網南京訊:張天明今年40出頭, 2年前,他認識了20出頭的王芳,年輕美麗的王芳深深的吸引住了張天明,幾次交往之后兩人發展成了戀愛關系。今年年初,王芳打電話給張天明,表示自己已經有了男友,不愿再和他繼續交往,希望他不再糾纏。“你在和我談戀愛,怎么能又和別人好?”癡心的張天明始終不能接受這個事實,仍然不斷地打電話給王芳希望挽回戀人的心。4月底一個周末的晚上,張天明得知王芳和現男友李銘正在湖南路附近逛街,怒火中燒的他拿出廚房里的長刀就趕了過去。看見前女友手中捧著玫瑰,笑意盈盈的看著李銘,失去理智的張天明拿起刀就朝著“情敵”捅去,將李銘捅成了重傷。
“是觀音菩薩讓我捅人的”
被捕后的張天明面對訊問,對于捅傷李銘的事實供認不諱,但當警方問他為何行兇時,他卻說:“是菩薩告訴我王芳和李銘在湖南路的,菩薩讓我去教訓教訓他們!是觀音菩薩讓我捅人的!”原來張天明早年曾因犯有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間患上了精神分裂癥,出現胡言亂語、被害妄想、行為紊亂的癥狀。出獄后的他發起病來對妻子動輒拳腳相加,其妻不堪忍受在終于前幾年和他離了婚。目前張天明一直靠藥物控制著病情。“他時好時壞,發病的時候攔都攔不住,連我都打,我的頭都被打的縫了好幾針”,“我已經八十多了,沒有辦法管他,希望你們可以把他抓起來”,面對闖下大禍的兒子,張天明的老父親張長富也十分無奈。
“我是精神病人,不應負刑事責任”
張天明自己認為“我是精神病人,在傷害他人身體時,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既然張天明曾患有精神分裂癥,那么他在作案時究竟有無精神疾病和責任能力?對此,警方委托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張天明進行了精神疾病方面的司法鑒定。通過精神檢查,該鑒定中心給出了“被鑒定人張天明患有精神分裂癥(殘留期),作案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后張天明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官評析:
被告張天明雖患有精神分裂癥(殘留期),但是在作案時是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并非如其所說的“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對此有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可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考慮到張天明的家屬已經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所以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建議法院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判處張天明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