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建筑公司通常會在其在建的項目中派駐一個項目經理,由其代表建筑公司全權負責建筑項目的組織管理、施工建設,項目經理簽字的合同通常應由建筑公司承擔合同義務。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的購買鋼材行為屬越權代理行為,建筑公司不承擔支付鋼材款的民事責任,駁回了原告某鋼鐵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7年,江陰市某鋼鐵公司為新建廠房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鋼鐵公司提供工程材料,建筑公司指派陳某為項目經理。建設施工中,陳某稱建筑公司其他工程需要,先后三次從鋼鐵公司提購螺紋鋼45000公斤,價值115000余元,并稱屆時可用鋼鐵公司應付的工程款抵消鋼材款。鋼鐵公司認為陳某系建筑公司派駐的項目經理,也就沒有就此事向建筑公司進行確認。建設施工結束后,鋼鐵公司提出將鋼材款抵扣部分工程款,遭到建筑公司的拒絕,而陳某也從此不見蹤影。鋼鐵公司以陳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請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償還鋼材款;建筑公司則以購買鋼材系陳某的個人行為予以抗辯。

法院認為,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構成表見代理的主觀要件為相對人須為善意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本案中,作為相對人的鋼鐵公司明知建筑公司不需另行購買鋼材,仍然讓陳某以建筑公司的名義購買鋼材,其本身存在過失。陳某購買鋼材的行為對建筑公司來說屬于無權代理行為,該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又未得到建筑公司的追認,故鋼鐵公司主張建筑公司支付鋼材款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