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臺灣同胞陳先生早年在無錫合法購買一間店鋪,因為當時政策限制,房產產權登記在他人名下,今年來,陳先生想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卻遭拒絕,陳先生因此卷入了一場“討房”官司。昨日從崇安法院獲悉,經過法院多次努力細心考證,近日作出宣判,陳先生的店鋪終于物歸原主。
陳先生是高雄人,來錫做生意已有多年。1995年3月13日,陳先生出資38萬余元購買了珠寶城內一間店鋪。由于當時臺胞購買房產須到國家安全局備案,陳先生就用其在無錫的堂兄的名字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領取了產權證。店鋪購買后,被出租,房屋租金由堂兄領取后交陳先生。
陳先生稱曾向堂兄要求變更產權人,而堂兄遲遲不予答復。陳先生訴至崇安法院,請求判決確認該房產權歸其所有。而其堂兄則稱該單元是自己出資購買。購房款由姑媽贈與的20萬元,其余的是自己向親戚的借款,要求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而本案關鍵人,堂哥所稱的姑媽現已去世,陳先生出示了多封姑媽寫給自己父母親的信件,證明爭議房屋由自己實際出資購買,堂兄是受托管理,并定期將收益情況書面告知自己。
其中1995年4月6日,書信中提及:“這次是他(陳先生)經過數天的觀察和訪問,才決定購買這個鋪位。他費了好多心血,不知今后是否有利還是個未知數”。
同年8月26日姑媽的書信中再次提及:“(陳先生)買的店鋪,當時不應該產權人是他堂哥,應該是他,所以我心中很不踏實,因為幾十萬元錢是他(陳先生)的,(陳先生)又走不開,只能委托堂哥管理,由他親自來處理多好”。
法院又另查明,陳先生于1995年3月13日在中國銀行無錫分行將46000美元兌換成人民幣383848.98元(已扣除貼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購房款的來源。堂兄稱購房款由姑媽贈與的20萬元,其余是向親戚的借款,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陳先生提供的在中國銀行無錫分行兌換美元的票據,兌換時間與購房時間系同一天、兌換金額與房款基本一致,再結合姑媽的書信內容,應當認定爭議房屋由陳先生出資購買。
本案爭議焦點二,爭議房屋的權屬問題。爭議房屋購買時由堂哥簽訂買賣合同,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費用清單等證據原件在陳生處的情節,以及上述姑媽的信件,應認定爭議房屋是以堂兄名義購買,實際歸陳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