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唱女“小費”收回 糾人報復領徒刑
作者:朱煥東 姚楨榮 發布時間:2012-03-15 瀏覽次數:531
3月13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施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施某時年二十歲,在一家會所當陪唱。2011年9月12日晚上11點,施某陪張某和范某唱歌后,范某給付施某人民幣100元,結果被張某當場拿走。施某索要未果后,張某隨范某轎車離去。為了爭一口氣,施某坐出租車跟上,并電話聯系其男朋友成某,稱錢被客人搶了,并把范某的車牌號碼告知成。成某遂糾集幾個朋友開車追趕,在啟東市匯龍鎮林洋路與南苑路十字路口東側100米處,將范某的轎車逼停。施某趕到后,向成某等人指認了張某,成某糾集幾個朋友等人對張某實施毆打,致張某受傷。經鑒定,張某左側鎖骨遠端骨折、右側眼眶內側壁骨折,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因瑣事而糾集人員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