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給兒子的建筑工程籌措資金,年近六旬的某房地產公司老會計竟侵占55萬元。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職務侵占案,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責令其將犯罪所得發還單位。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已年近六旬,系鹽城市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名老會計,所做賬目清晰明了,深得老總的信任。在20088月至20106月期間,其懷著僥幸心理,利用經手公司財務之便,將購房戶交納的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費用229854.80元,以及物業公司交其入賬的物業管理費314760.07元,累計544614.87元占為己有,用于其子投資其他建筑工程。案發后,被告人姜某外逃,于2011118日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考慮到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