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能否等同于法院的責任劃分?
作者:趙瑜 發(fā)布時間:2009-09-23 瀏覽次數(shù):1086
本網(wǎng)無錫訊:《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前,交通事故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大多按照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判決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但是,法院的責任劃分是否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在司法階段的表現(xiàn)形式呢?兩者是否存在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呢?
2008年12月3日,徐某駕駛的轎車與王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及正三輪摩托車乘坐人凌某受傷,二車損壞。原告王某以徐某及其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至錫山法院。
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登記的正三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行經(jīng)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其行為時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錫山法院根據(jù)現(xiàn)場照片及實地勘察記錄,事故發(fā)生的交叉路口設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警示標志,而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向徐某所作詢問筆錄記載顯示,徐某稱其車速為60?70公里/小時,同時結合交警部門對事故現(xiàn)場交通設施的記載情況考慮,法院對交警部門所作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钡谑艞l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o:p>
錫山法院認為:王某行駛正三輪摩托車通過交叉路口時,違反了信號燈指示通行,且王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登記的正三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而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限速路段時,超速行駛,其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應負事故次要責任。
最終,錫山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費用則由徐某承擔30%之賠償責任。法律文書生效以后,當事人均已自動履行完畢相關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并不完全參照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而是對事實真相予以重新查實。根據(jù)現(xiàn)場照片、實地勘察以及當事人的筆錄,法院最終確定被告徐某確實存在超速現(xiàn)象,這也是事故造成的因素之一,應對事故負相關責任。這種做法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精神,亦把公平正義落到了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