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史夫妻鬧糾紛 訴訟離婚是否應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9-22 瀏覽次數:821
本網鹽城訊:青年女子與青年男子登記結婚后,妻子發現丈夫曾有勞教歷史,故雙方發生矛盾,妻子拒絕舉行婚禮,并訴訟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現年二十余歲的女青年孫某與未婚男子劉某于2008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2009年7月10日登記結婚。嗣后,孫某發現自己戀人對曾經有過勞教的歷史,致使小夫妻發生矛盾,沒有舉行婚禮,于2009年7月底雙方開始分居。遂訴訟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09年7月10日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婚禮,7月底分居生活,8月13日原告訴至法院堅決要求離婚。2009年7月10日登記結婚后,原告便認為被告對其隱瞞受過勞教的情況,便不同意舉行婚禮,故可見雙方草率結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難以共同生活的。可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遂作出準許原告孫某與被告劉曉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