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借款人因債務人被判刑罰,未能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經(jīng)債權人的索要,擔保人履行擔保之責,代債務人履行償還借款本息,債務人刑滿釋放回家,但未能向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遂擔保人將債務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代為償還的借款本息。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551陳某立據(jù)向劉某借款15000元,約定月息1分,于20051230還清,戴某為此借款作了擔保。后陳某因犯罪而被判刑未能償還,200641戴某向劉某償還了7300元,并由劉某出具收條一張,收條載明:“收到戴某為陳某代還款柒仟叁佰元,從今日起戴某擔保責任免除。……雙方共同追回陳某15000元,如劉某不起訴必須將借款(注:應為借據(jù))原件給戴某起訴,否則劉某必須將7300元如數(shù)退還給戴某……”。劉某于2009521向本院起訴,要求陳某、戴某歸還7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依法判決陳某向劉某償還7700元及利息,駁回劉某對戴某的訴訟請求。戴某于2009423訴至本院,要求陳某與劉某連帶償還7300元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立據(jù)向劉某借款15000元,并由戴某擔保,此借款及擔保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陳某未能按約定的時間及時還款,劉某向戴某索款時,戴某代為償還7300元,劉某出具收條并免除戴某的擔保義務后,戴某可向陳某行使追償權。故戴某要求陳某償還7300元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劉某已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借款本息,故劉某與戴某約定的如數(shù)退還7300元的條件已消滅,故原告戴某要求被告劉某承擔還款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償還戴某人民幣7300元及利息損失;駁回戴某對被告劉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