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難認定 原告致殘獲賠償
作者:張少春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9-18 瀏覽次數:1028
本網鹽城訊:駕車遇事故之后卻又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傷者一紙訴狀將對方駕駛員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其事故各項損失43萬余元。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了判決,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0萬余元,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黃某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5萬余元。
被告周某辯稱,我持駕駛證正常行駛,未與原告黃某摩托車發生碰撞,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即使應當由我承擔賠償責任,也只能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而不應對原告主張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且事發后我已先行給付部分費用,現原告主張的損失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被告保險公司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履行賠償義務。
對車輛是否發生直接碰撞與雙方在事故中各自應負的事故責任問題,雙方爭執不下。
法院查明,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期限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對證據應予以認定。
原告駕駛的摩托車與被告周某駕駛的拖拉機發生過碰撞,原告提交的現場勘查圖和照片與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卷宗材料內容一致,現場照片證明雙方交通工具遺留對方車輛油漆痕跡,結合現場勘查圖,足以證明兩車發生碰撞的事實,而證人黃某某雖系乘車人,與本案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但作為唯一證人,其證言是在事發后不久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內容與現場照片能夠相互印證,綜合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兩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成立。被告周某靠左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則證明,原告霧天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未盡謹慎駕駛義務,保持安全行駛速度,發現前方車輛時,未能采取緊急措施,以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樣應負事故責任。因雙方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各自應負事故責任的大小,且雙方事發后對事故的發生陳述不一,既無其他現場目擊證人作證,又不能舉證證明該事故的發生是由于一方的過錯行為所致,加之公安機關對事故作出不予認定的證明,事故責任范圍難以確定,應推定原告黃某、被告周某各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損失按受害人損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周某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責任。
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未果。
最后,法院確認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為391573.37元,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