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分析近年來虛報注冊資本案件特點
作者: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9-16 瀏覽次數:1688
自2007年起,南京白下法院共受理虛報注冊資本案件12件15人,審結11件13人。其中,6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占判刑總數46.2 %;5人單獨適用罰金刑,占判刑總數的38.5%;2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刑總數的15.3%。總體而言,此類案件主要呈現以下幾大特點:
一是適用刑罰相對較輕。在所有審結的案件中,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節的有11人,占判刑總數的84.6%。被告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往往是因為數額巨大而達到犯罪標準,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因此,除1人因拒不認罪且多次虛報注冊資本、1人因犯數罪判處實刑之外,其余被告人均適用緩刑或者單獨適用罰金刑。在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注重教育感化,加強釋法,使得被告人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視其犯罪情節以及悔罪態度考慮適用輕刑,給其重新做人的機會。
二是公司類型單一、行業集中。在白下法院所有審結案件中被告人虛報注冊資本設立的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行業主要集中在投資咨詢、廣告傳媒、新能源開發、電腦科技等幾大領域。相較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準入資金門檻低、限制少、程序簡單,所以成為虛報注冊資本犯罪的首選。而投資咨詢、廣告傳媒等行業存在著固定資產投入少、人力智力成本相對較高的特點,所以成為虛報注冊資本高發領域。
三是專職代理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較小。在所有審結的虛報注冊資本案件中,僅有2件2人因在專職代理工商注冊登記中虛報注冊資本被判刑,其余的被告人均因自己實際開展經營業務的需要而實施虛報注冊資本。在白下法院審理的2件專職代為辦理虛報注冊資本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別代為虛報注冊資本10次、12次;虛報注冊資本金額高達3631萬元、58萬元。此類在專職代理人在工商登記注冊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危害性相對更大,但司法實踐中被追究的比例較少,應加大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