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塘邊垂釣本是愉悅身心的享受,追求的不僅僅是所釣魚的數量,更是垂釣過程的悠閑自得。可家住靖江市靖城街道的王偉、林平、盧偉等人通過“炸魚”尋求立竿見影的效果,追求刺激效果,“炸”出了很大的麻煩不說,還觸犯了法律,需要賠償一筆費用。

2008121下午三點多,王偉、林平、盧偉三人相約來到一家垂釣館垂釣。由于天氣較冷,王偉等人不耐煩久坐,提出直接炸魚。垂釣館老板娘宋嘉開始死活不同意,但王偉等人答應炸死的魚全部由他們埋單。說著,王偉和林平取出隨身攜帶的類似鞭炮的爆炸物,用火點燃后分別扔進兩個魚塘內。只聽到兩聲悶響,兩個魚塘的水面劇烈晃動起來,隨即有死魚陸續浮出水面??吹郊瘸墒聦?,宋嘉只得取來工具,幫著王偉等人撈魚。當天,王葦等人買走了所有的死魚。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誰知第二天一早,垂釣館老板劉強發現被炸的兩個魚塘中有不少死去的?t魚、鯽魚、鳊魚、鰱魚等浮出水面,劉強的腦袋一下子“炸”開了,清醒過來后,他首先想到報警。之后,他通知“炸魚”者讓他們前來把死魚拿走,但三人遲遲沒有出現。一天,兩天,三天……時間一天天過去,浮出水面的死魚越來越多,有的已經發臭,劉強心如刀割。

死魚的現象持續了十多天,公安機關連續進行了十多天的勘驗、拍照,但王偉等人始終沒有露面。在詢問了派出所后,劉強將死魚倒進河里、糞坑中。劉強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死魚直接造成的損失26025元;水產技術指導站出具分析報告,指出魚死亡不排除炸魚的原因。

劉強向王偉等三人索賠,但三人推諉,劉強于是將三人告上法庭,認為三人往魚塘扔爆炸物炸魚是侵權行為,請求判令三人共同賠償損失26025元。

在法庭上,王偉等三人辯稱,垂釣館提供的就是娛樂和賣魚的服務,炸魚行為與釣魚、捕魚性質一樣,只是取魚的方式,最終都是購買劉強的魚,雙方形成了消費買賣合同關系。根據雙方約定,王偉等人應當買走死魚,但劉強沒有沒有履行通知義務,也沒有交付死魚,而是擅自將死魚處理掉了,因此王偉等人并沒有違約行為,盧偉沒有炸魚,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律法規禁止采用炸魚、電魚等方式捕魚,且炸魚存在危險,能造成炸死、炸傷魚的后果,這是眾所周知的事。王偉等人炸魚行為已經超出合法行為的界限,屬于事實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且王偉、林平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強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盧偉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但是劉強當作廢棄物自行處理的死魚確有部分殘值,可以酌情抵扣部分損失。

法院判決王偉和林平共同賠償劉強損失20000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

法官說法:實質上來說,法律規定的是最低限度,社會主義道德是更高層次的行為規范,如果所有事務都通過法律解決,社會成本將極大,反之更容易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王偉等三人明知炸魚違法也有危害,而為追求某種刺激,導致他人財產受損,既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也違背社會公德,造成了社會財富的浪費,他們應該從中吸取教訓,大力加強自身的修養,做有益于國家、社會和家庭的人。